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127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岩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二街道二十七组。
经营者:崔景波,业主。
被告:李凤杰,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宏岩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凤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