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刑终339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云,男,1982年9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打工,家住资中县。
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俊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浙1021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赃物共计6600件,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告人彭云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视频开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灵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彭云以视频方式参加诉讼,其辩护人陈俊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环市人民法院(2020)浙1021刑初27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