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7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南新区好再来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冀南新区辛庄营乡北豆公村iv> 经营者:王海江。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冀南新区好再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被告冀南新区好再来超市经营者王海江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