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16号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桃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94954J。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鲍明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华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圩河镇泰祥街与商业街交汇处路北(河东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78407784E。
法定代表人:韩力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华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