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113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义军,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南郑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鹏飞,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志能,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6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义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义军及其辩护人龚志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蔡义军经营义乌市途铭丝网印花厂从事织带印刷生意。
2019年3月至4月,曹某、陈某1、叶某(均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蔡义军印刷织带用于服装装饰。
被告人蔡义军明知曹某、陈某1、叶某未取得商标授权仍接受委托,并交由陈某2(另案处理)将印刷图案制成菲林胶片。
后被告人蔡义军在印花厂内印制完成“NIKE”(第4516216号注册商标)织带100盘(每盘90米)、“PUMA”(第76554号注册商标)织带201盘(每盘80米)、“FILA”(第26923866A号注册商标)织带270盘(每盘80米)、“FILA”(第26923866A号注册商标)织带180盘(每盘90米)、“ADIDAS”(第3336263号注册商标)织带30盘(每盘80米),商标标识数量共计65280件。
2019年4月11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义乌市途铭丝网印花厂内查扣“NIKE”织带100盘(每盘90米)、“PUMA”织带201盘(每盘80米)、“FILA”织带200盘(每盘80米)。
经鉴定,上述“NIKE”、“PUMA”、“FILA”、“ADIDAS”织带均系未经授权制造、销售的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人蔡义军非法获利600元,并已向本院退出全部款项。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蔡义军被传唤归案。
被告人蔡义军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义军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截图,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大使馆认证,领事馆认证,商标授权许可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书,未授权证明,证明,鉴定证明,鉴定报告,人口信息;
证人曹某、陈某1、叶某、陈某2、李某、刘某、冯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被告人蔡义军的供述;
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义军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蔡义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义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龚志能提出被告人蔡义军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义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蔡义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