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6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江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申,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海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被告杨海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