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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戴平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518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戴平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戴平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518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建,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平科,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平科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平科达成和解,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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