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49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男,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静,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佳秀食品经营部。
住所地:西咸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5MA6TWEBW97。
经营者:周佳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佳秀食品经营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2018年10月27日受让了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公司的第10982289号及第8387750号注册商标。
第10982289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
第8387750号注册商标自201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
上述商标经常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并成为所在行业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品牌。
经调查发现,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佳秀食品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在淘宝网“馋嘴小猫食品店”店铺页面标示和使用原告的上述商标,并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明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佳秀食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二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982289号及第83877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有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扣押地位于本院辖区,而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佳秀食品经营部以及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的辖区。
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佳秀食品经营部的住所地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规定,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的案件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