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23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鑫华兴食杂商店(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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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81987部队院内**门市 经营者:张玉华,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鑫华兴食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被告赔偿销售侵权产品致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三环及图形”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鑫华兴食杂商店于2020年7月30日,经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
现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鑫华兴食杂商店已经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