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艳,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购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长江路连云路正商城禧园**院**楼附**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藏。
再审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购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92知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