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34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翠芳,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足区步云酒水商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棠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60B2UH3K。
经营者:谢建新,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步云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