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202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杭景副食自选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营盘圈村营福园小区出口北侧。
经营者:吴小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杭景副食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