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1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南县华客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经营者:陈书贺。
被告:陈书贺,男,汉族,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南县华客隆购物有限公司、陈书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