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242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玲,女,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与被告陈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杨能强人民陪审员 吴旭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贺思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