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58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县新店桂霞家电总汇,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新店镇新店社区**/div>经营者:胡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羌晓莉,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珊珊,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新店桂霞家电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