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074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仲,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慈溪市胜山艾尚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镇西北路菜市场旁第五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K0627L。
主要负责人:刘婵婵。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慈溪市胜山艾尚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