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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金旭与义乌弘峰贸易有限公司、李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895号
案件名称耿金旭与义乌弘峰贸易有限公司、李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耿金旭;义乌弘峰贸易有限公司;李锋;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895号 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张梓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弘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501(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Q6ML9L。

法定代表人:李锋。

被告:李锋,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科,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金旭诉义乌弘峰贸易有限公司、李锋、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耿金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金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耿金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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