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5133号原告:河南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J,住所地在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留固镇西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胡良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舒源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B,住,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工业园区/div>法定代表人:焦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读书郎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B,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黄海东路**万泰时代城华府****(6)/div>法定代表人:谷加兰,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龙雷、许耀,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舒源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盐城读书郎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