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7551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书萍金纬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金海道**。
经营者:张秀玲,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书萍金纬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悦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