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585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嘉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横坑三队八巷****社会信用代码×××87W。
法定代表人:沈俏玲。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嘉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嘉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嘉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嘉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