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546号 原告:欧派智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新台州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再,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金沙北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柏,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霞,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升谷寺村 法定代表人:林华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智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光电公司)为与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欧派公司)、台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欧派家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浙10民初546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欧派家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欧派家居公司不服本院裁定,提起上诉。
2020年3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民辖终38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欧派家居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派光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胡再再,被告欧派家居公司、广州欧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周益霞,被告居然之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2020年9月4日,各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2个月,本院予以准许,事后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光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840636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标有“欧派”标识的门控开关和驱动器产品;
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6万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审理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270492号《关于第8406362号“欧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第8406362号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0]第0000270492号裁定书认为欧派光电公司第8406362号商标违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因此,欧派光电公司据以主张商标侵权的权利基础目前已不存在,故其基于此商标权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如果经过司法审查程序案涉商标权最终被确认有效,欧派光电公司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重新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欧派智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