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21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飞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蒙阳北路西蒙阳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李亮。
被告: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住所地台州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浦南村浦南小区** 经营者:罗海林。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飞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