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621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被告:邢台沅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西汪镇东施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云燕。
被告:江西飞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鹅湖镇青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云燕。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邢台沅文商贸有限公司、江西飞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杨睿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