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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凯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凯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凯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76号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N。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凯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街道荆河中路问天商务大厦******代码×××74R。

法定代表人:张晚雪。

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凯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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