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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京东海元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捷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959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京东海元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捷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京东海元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捷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959号之一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京东海元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华冠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张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女,1985年3月26日生,该公司法务,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深圳市捷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凤凰岗路陈容桂大厦厂房206div>法定代表人:刘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庆,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建伟,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京东海元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捷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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