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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吉林天野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野园(深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35203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吉林天野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野园(深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吉林天野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野园(深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5203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1139055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510507735。

被告:吉林天野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沙河子村三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MA14TRWB8N。

法定代表人:刘连和,总经理。

被告:天野园(深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百汇大厦**28F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97396U。

法定代表人:刘连和,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竹,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862602。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吉林天野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野园(深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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