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682号原告:上海盛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法定代表人:苑永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雯,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砺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胡燕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盛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砺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上海盛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盛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盛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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