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3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洼区刘杰五金机电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荣兴街道荣兴社区老市场十字路口西长白街南侧西数第**经营者:刘杰。
被告:盘锦辽东湾新区建涛五金机电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恒瑶水韵城**商网经营者:刘杰。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洼区刘杰五金机电经销处、盘锦辽东湾新区建涛五金机电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