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243号 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严金华,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艺航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联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9PG3X82。
经营者:黄会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金旭诉被告义乌市艺航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耿金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耿金旭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金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耿金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