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42号原告:陈永帅,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李娜,女,汉族。
被告:郑州明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王府****楼**。
法定代表人:辛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永,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永帅与被告郑州明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陈永帅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永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