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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斯公司与温岭市中娇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81民初9283号
案件名称范斯公司与温岭市中娇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斯公司;温岭市中娇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9283号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ElizabethStockstill)。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中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浙江微合创谷科技有限公司**南面)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WLPY1R。

法定代表人:林寒。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与被告温岭市中娇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44720号商标、第544719号商标、第14570820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30万元(包含原告为维权的合理开支);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斯公司(VAN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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