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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仓志进与被上诉人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杭州圆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512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仓志进与被上诉人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杭州圆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奥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奥儿服饰有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12号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温斯顿塞勒姆市东海恩斯山路**。

法定代表人:琳内特·富勒-安德鲁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奥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田安路****div>法定代表人:蒋伟鸿。

被告:福建省奥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滨南路泉商投资大厦**709-711法定代表人:林添水。

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法定代表人:秦文泉。

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奥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奥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奥儿服饰有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15日,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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