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005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苗苗,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甘苗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