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841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鑫裕隆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河**王串场街道增产道屏花里**底商经营者:宋文杰,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鑫裕隆五金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素芹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悦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