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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裕隆五金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841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裕隆五金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鑫裕隆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841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鑫裕隆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河**王串场街道增产道屏花里**底商经营者:宋文杰,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鑫裕隆五金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素芹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悦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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