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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伦与许昌明龙商贸有限公司、杨改珍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李国伦与许昌明龙商贸有限公司、杨改珍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国伦;许昌明龙商贸有限公司;杨改珍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92号原告:李国伦,男,1950年6月28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鹏伟,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祺,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明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村委会门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改珍。

被告:杨改珍,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伦诉被告许昌明龙商贸有限公司、杨改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李国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国伦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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