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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昌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刑更2625号
案件名称尹海昌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尹海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刑更2625号罪犯尹海昌,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杞县人。

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豫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海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被告人尹海昌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豫刑终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

于2018年6月2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对罪犯尹海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于2020年10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尹海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海昌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海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海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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