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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桔子酒店等与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411号
案件名称河间市桔子酒店等与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间市桔子酒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4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间市桔子酒店(经营者:张辉),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京开北路西侧。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间市桔子酒店(以下简称河间桔子酒店)与被上诉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子酒店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3364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间桔子酒店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沧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的注册地、、住所地均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二、没有证据证实三快公司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

三、上诉人酒店的装潢风格等均与被上诉人的设计风格、理念等存在根本的不同。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是错误认定,因此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审查。

被上诉人桔子酒店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三快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桔子酒店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三快公司为河间桔子酒店的侵权行为进行推广宣传,而三快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河间桔子酒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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