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17号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毛晓舜,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中固珠宝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莲,广东一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珊珊,广东一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宁市中固珠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