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2882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B5T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微倪娅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E5NH95G。
法定代表人:江翠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微倪娅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2020年11月26日,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