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912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佳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北路巴黎站前门面房**房v>法定代表人:章小兵,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佳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