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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金洲镇金之源副食品店、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知民终677号
案件名称宁乡县金洲镇金之源副食品店、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乡县金洲镇金之源副食品店;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金洲镇金之源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金洲镇全民社区历泉路**。

经营者:范铁,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乡县金洲镇金之源副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宁乡县金洲镇金之源副食品店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宁乡县金洲镇金之源副食品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4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乡县金洲镇金之源副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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