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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714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1714号原告: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艳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24-26号南楼第八层801-809房。

法定代表人:魏坤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小斌,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游龙腾公司)与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擎天柱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游龙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艳平,被告擎天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缪小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龙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逐鹿三国》(又名君临天下)(简称涉案游戏)手机游戏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运营权授权给原告行使至2019年10月23日;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擅自通知原告海外运营公司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9001559.50元;

3、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原告擅自移转游戏用户、关闭原告服务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91942.27元(暂记至2018年12月14日);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擅自终止合同给原告带来的商誉损失50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擅自终止合同给原告带来的其他合理成本支出500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手机游戏产品独家代理运营合作协议》(合同编号:YLT-DD-20140201,简称“代理运营协议”)并随后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约定被告将涉案游戏的独占运营权在全国范围内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为自2014年10月24日起5年,原告应按约向被告支付授权金及收益分成。

代理运营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如约履行合同,原告作为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运营权人,将游戏授权给不同的下游企业。

原告至今已与被告合作4年、并与6waves、Efun、NGames与VTC等多家海外运营公司开展密切合作。

2018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原告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收益分成5992983.66元。

在收到被告律师函后,原告自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9月21日,共向被告支付5221912.75元,原告已付清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的全部收益分成,并已支付2018年5月大部分收益分成。

5月收益分成未支付的原因是原被告与6waves就日本地区消费税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原被告处于对后续收益分成抵扣的协商进程中,故原告未支付该部分款项。

被告不顾原告已支付大部分上述款项的事实,于2018年9月29日向原告发出律师函,于2018年9月30日向原告发出公告函,称因原告存在逾期支付2018年4月至9月部分收益的情形,故要求解除代理运营协议,终止授予原告全球独占运营权,并要求原告在30天过渡期内移交涉案游戏的用户数据、游戏数据及用户后续运营。

鉴于原告在被告发函前即已支付完毕2018年4月收益分成与2018年5月大部分收益分成;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完成对2018年7月收益分成的结算,并尚未对2018年8月、9月收益分成进行结算,收益分成金额处于不确定状态;

原告与被告仍处于对日本消费税抵扣与承担的协商过程中,被告突然以原告逾期支付2018年4月至9月部分收益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于法无据。

2018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主题为《关于游久-擎天柱代理事项解决方案》的邮件,同月19日向被告发送主题为《运营主体转移的方案v2.0》的邮件,就不终止代理运营合同,分成款项支付等方式进行协商。

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回复上述邮件,同意与原告和解,并提出具体和解方案。

被告不顾与原告协商的事实,于2018年10月初向AppleStore商店投诉,请求强制转移涉案游戏至被告处或将游戏下架。

后被告自行联系原告的海外运营公司,声称其与原告已经解除代理运营协议并终止独占运营权的许可。

收到被告通知后,6waves于2018年11月8日向原告发送邮件,要求终止合作,并要求原告退还许可使用费3050903.14元。

Efun于2018年11月22日向原告发送《关于终止手机游戏之韩国地区独家许可协议>及系列补充协议的通知》,要求终止合作,返还为实际履行期间的版权金38518.9158元。

NGames于2018年11月7日向原告发送邮件,咨询有关被告与原告解约的事宜,并称继续向原告履约存在巨大风险。

6waves、Efun、NGames与VTC均不再支付原告截至9月的收益分成,并不再就10月、11月的收益分成与原告进行对账。

被告擅自通知海外运营公司终止授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致使原告无法按期收到海外运营公司的收益分成款项,亦无法确认10月、11月的收益分成数额。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9023757.12元。

2018年11月6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违反代理运营协议的约定,将应归属于原告的产品用户以及相关游戏数据通过在游戏界面发布“《君临天下》大陆地区账号迁移”公告的方式,要求游戏用户通过手机验证的方式将游戏账户迁移至被告服务器上。

被告迁移用户、强制关闭原告服务器的行为使得原告无法再就涉案游戏进行收益。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上述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收益损失521121.27元。

2018年11月29日,天津多酷紫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紫桐公司)向原告发送主题为“多酷《逐鹿三国之君临天下》违约金确认”的邮件,要求原告因就《逐鹿三国之君临天下》不使用和规避使用天津紫桐公司的用户登录系统,不使用和规避使用天津紫桐公司的充值渠道向天津紫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570821元。

同时,天津紫桐公司迟延向原告支付包括2018年8月、9月在内的收益分成。

天津紫桐公司上述的违约行为均为被告单方所为,而非原告违约行为。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擎天柱公司辩称:一、涉案合同已经由被告合法解除。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自2018年1月起,长期拖欠被告自2017年11月份起的收益分成款,经被告及委托律师多次书面和口头催促。

并在2018年7月20日发送律师函后,仍然不予支付,并不予纠正其违约行为。

截止2018年9月30日,原告拖欠应付被告的收益分成款共计人民币14521800.1元。

根据上前述情形,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和纸质快递的形式,向原告发送了涉案合同的解约通知函,该函件已经由原告在2018年10月1日收悉。

至此,案涉的合同应当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

第二,原告与案外第三人,及原告海外运营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其双方予以另案进行解决。

事实上,在2018年12月29日,原告已经就案外第三人海外运营公司拖欠其分成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第三,被告系案涉游戏的权利人,运营所产生的用户数据、游戏账号是附属于涉案游戏的相关权益,应当由被告享有。

案涉合同是由于原告单方违约而解除,被告应当基于前述的理由享有包括涉案游戏的游戏数据、游戏账号等权益。

同时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没有事实依据,并未实际发生。

因此,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四,关于诉讼请求的第四和第五项,基于本案案涉合同是由被告合法解除,被告不应当承担商誉损失和成本支出。

同时,第四项诉讼请求也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该两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被告擎天柱公司拥有涉案游戏相关权利的事实:擎天柱公司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逐鹿三国手机游戏软件(简称逐鹿三国)V1.0》,著作权人擎天柱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3年11月18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二、原被告签订许可协议的相关事实:(一)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手机游戏产品独家代理运营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约定:2.1授权标的:擎天柱公司(产品方)授权游龙腾公司(发行方)使用涉案手机游戏产品IOS版(含越狱版)和安卓版。

2.2授权区域:全球。

2.3运营发行权:在本合同条款下,产品方在此授予发行方在合同约定的授权区域内可转让的独占排他运营权利。

4.3收益分成:4.3.1中国大陆地区收益:产品方和发行方就各结算周期内手机游戏产品产生的总收入按如下约定进行分配:产品方的收益分成=总收入*15%;

4.3.2中国大陆以外区域收益:产品方和发行方就各结算周期内手机游戏产品产生的总收入按如下约定进行分配:产品方的收益分成=发行方实际收益(不包含授权金)*50%。

4.4.2结算日:第N个月的收益分成在第N+2个月的最初5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其中N表示任一自然月。

4.4.3结算审核:发行方与产品方各自提供账单,并在结算日前核对结算周期的终端用户消费产生的实际收入以及双方分成。

4.4.4结算支付:双方无异议或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1%的,发行方需在结算日之前2个工作日内提供确认结算单,产品方在收到发行方确认结算单后向发行方开具自己部分的分成收入发票,发行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方应得的分成收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产品方。

4.4.5发行方无故延迟支付授权金或产品运营合作分成的,应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比例向产品方支付违约金。

4.4.6产品游戏运营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发行方承担和支付。

产品方只就获得的收益分成部分按中国政府机构收取的税费缴纳。

7.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以中国大陆地区版本公测完毕之日起五年。

7.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产品上线运营期间,若一方希望终止合作,需同另外一方进行协商,双方均认可后,方可终止合作,并需形成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

从双方共同决定终止合作之日起,设定60天(贰个月)为产品终止合作过渡期,以保证产品方、发行方、终端用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合同有效期及产品过渡期内,产品方不得任意停止游戏服务,否则视为违约,由此造成发行方及终端用户的一切损失均由产品方承担;

发行方保留追究产品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9.1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且不能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通知后七日内纠正的,将被认定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协议总签约金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用等)的,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

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9.3.1自一方因严重违反协议,收到说明违约性质、履行无效或补救措施的书面通知,且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之内未能消除违约;

9.4产品方在下列情况下,在发出书面通知给发行方后有权利终止本协议,且不退还已收取的授权金和收益分成:发行方未能按照4.1和4.2中的规定时间支付授权金及达标奖励金,逾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向产品方支付第4.1和第4.2中规定的任一笔款项的;

发行方未能按照4.3中的规定时间支付收益分成,逾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向产品方支付以上第4.3条中规定的任一指定月份的收益分成。

9.5如产品方违反本协议擅自委托第三方运营手机游戏产品或无故擅自终止发行方独占运营权,发行方有权要求产品方纠正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如发行方在发出要求后10日内,产品方依然拒绝纠正或拒绝履行,发行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如下条款执行:9.5.1有权要求产品方归还发行方已支付的授权金,并向发行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9.5.2有权向产品方收取产品方通过本协议项下手机游戏产品从非发行方处获得的总收入的85%。

10.3关于合同终止:如合作期间产品方激活终止条件,合同合作终止后,后续分账合作也随之终止,但该产品用户以及相关游戏数据及用户后续运营权归属发行方,合同终止后,产品的后续版本更新方式将由产品方和发行方协商解决。

(二)补充协议1、擎天柱公司和游龙腾公司签订游戏名称变更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游戏在台湾、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分别暂更名为《名将争霸》、《三国天武》、《三国志猛将传》、《群雄霸业》。

2、2014年10月10日,擎天柱公司和游龙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涉案游戏在中国大陆区域内暂更名为《君临天下》。

约定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是发行方的关联公司,产品方根据发行方要求,向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与上述产品有关的一切文件,发行方承诺对产品方出具的文件及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与上述产品有关的一切活动负责,与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2015年11月1日,擎天柱公司和游龙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经产品方书面同意涉案游戏的“换皮版本”在转授权区域进行转授权的,发行方保证并承诺将按照原协议第四条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产品方支付收益分成,但产品方的每月收益分成不得低于运营涉案游戏的“换皮版本”的月收入的8%。

三、原告游龙腾公司与6WAVES关于涉案游戏许可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游龙腾公司(甲方)与6WAVES(乙方)关于涉案游戏之香港、澳门地区独家许可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香港、澳门地区独家运营涉案游戏的IOS系统和Android安卓系统繁体中文版的专有权。

2.2乙方保证并承诺:(1)游戏自任一版本商业化运营之日起6个月内的市场推广费用应不低于35万美元;

(2)游戏自任一版本商业化运营之日起3个月内最低用户下载量不低于200000。

如乙方违反本条保证和承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1作为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和区域内出版发行游戏的对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及保底分成费,其中许可使用费为25万美元,保底分成费为20万美元,保底分成费由乙方在进行计算收益分配时从甲方分成款中抵扣,全部保底分成费抵扣完毕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流程向甲方支付分成款。

5.1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外,当甲方累计所得分成超过保底分成费时,乙方还应根据实际收入-管道费,按如下规定向甲方支付余下分成,其中IOS管道费用现时为总流水的30%,Android管道费用现时为总流水的30%,甲方、乙方的分成比例为50%:50%。

5.2结算流程:结算周期:一个自然月。

5.2.2针对Android版本游戏的实际收益,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营运报表并载明运营收益及甲方应得收益分成等数据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于收到invoice后25日内支付甲方所得款项。

针对IOS版本游戏的实际收益,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营运报表并载明运营收益及甲方应得收益分成等数据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核对无误后,分别开立invoice向乙方请款。

乙方应于收到invoice后25日内支付甲方所得款项。

甲方指定许可使用费和保底分成费、每月收益分成应汇至附件一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币种为美元,双方同意许可使用费和保底分成费按照汇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告的外币卖出汇率折算成美元,每月收益分成按照每个月最后一天中国银行公告的外币卖出汇率折算为美元。

5.2.6乙方应按时付款,乙方每迟延一天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0.3%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1.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效期至游戏IOS和Android版在协议区域内商业化运营之日起2年。

合同到期前30日内,如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到期自动终止。

6.1.2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声明另一方有违约行为并提供违约事实的证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在不终止本协议的前提下,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违约方应当在守约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事实后三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救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二)2015年11月23日,游龙腾公司(甲方)与6WAVES(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五),约定许可使用费金额为50万美元,保底分成费是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分成金额,不少于45万美元,保底分成费不予退还,但可在甲方每月所得分成中扣除。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游戏IOS和Android版本在协议区域内商业化运营之日起5年,合同到期前30日内,如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到期自动终止。

(三)游龙腾公司(甲方)与6WAVES(乙方)关于涉案游戏的日本独家许可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日本地区独家运营涉案游戏的IOS系统和Android安卓系统日语版的专有权。

1.3许可使用费金额为70万美元,保底分成费不少于20万美元,保底分成费不予退还,但可在甲方每月所得分成中进行扣除。

4.2乙方应按如下约定分期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

甲方分别开立invoice向乙方请款:4.2.1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支付甲方版权许可使用费35万美元。

4.2.2自游戏IOS或Android安卓任一版本公测之日七天内,乙方支付甲方版权许可使用费35万美元。

4.3.1自游戏IOS和Android安卓任一版本在协议区域内商业化运营之日七天内,乙方支付甲方保底分成费10万美元。

4.3.2自游戏IOS和Android安卓任一版本在协议区域内商业化运营之日起30天内,乙方支付甲方保底分成费10万美元。

5.1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外,当甲方累计所得分成超过保底分成时,乙方还应根据实际收入-管道费及代扣代缴税(如适用)按照如下规定向甲方支付剩余分成,其中IOS的管道费用现时为总流水的30%,苹果公司代扣代缴税费现时为总流水扣除管道费后的20%,Android管道费用现时为总流水的30%,谷歌公司暂无代扣代缴税费,甲方、乙方的分成比例为35%:65%。

5.2结算周期:一个自然月。

5.2.2针对Android版本游戏的实际收益,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营运报表并载明运营收益及甲方应得收益分成等数据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于收到invoice后25日内支付甲方所得款项。

针对IOS版本游戏的实际收益,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营运报表并载明运营收益及甲方应得收益分成等数据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核对无误后,分别开立invoice向乙方请款。

乙方应于收到invoice后25日内支付甲方所得款项。

甲方指定许可使用费和保底分成费、每月收益分成应汇至附件一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币种为美元,双方同意许可使用费和保底分成费按照汇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告的外币卖出汇率折算成美元,每月收益分成按照每个月最后一天中国银行公告的外币卖出汇率折算为美元。

5.2.6乙方应按时付款,乙方每迟延一天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0.3%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1.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效期至游戏IOS和Android版在协议区域内商业化运营之日起1年,到期自动终止。

6.1.2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声明另一方有违约行为并提供违约事实的证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在不终止本协议的前提下,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违约方应当在守约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事实后三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救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四)游龙腾公司(甲方)与6WAVES(乙方)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主协议到期前30日内,如乙方支付给甲方100美元的续约费,甲方承诺主协议自动顺延2年,到期自动终止。

(五)游龙腾公司(甲方)与6WAVES(乙方)于2016年1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1双方同意,主协议到期前30日内,如乙方支付给甲方100美元续约费,甲方承诺主协议会自动顺延2年。

1.2在第一次延期到期前30日内,如乙方再支付给甲方466667美元的许可费及133333美元的保底分成费,并按如下约定分期向甲方支付,甲方承诺主协议会在第一次延期到期后再自动顺延多2年,亦即是主协议到期后延长共4年,到期前30日内,如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到期自动终止。

四、原告游龙腾公司与其他主体关于涉案游戏许可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游龙腾公司签订的关于涉案游戏的台湾地区独家许可协议情况。

1、2014年6月3日,游龙腾公司(甲方)与易幻网络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涉案游戏的台湾地区独家许可协议,约定:1.2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区域和3年协议期限内独家运营涉案游戏在台湾地区IOS系统和Android系统繁体中文版的专有权。

1.3许可使用费指乙方为取得3年在台湾地区IOS系统和Android系统繁体中文版本独家运营游戏的权限,而需支付给甲方的许可费用金额为40万美元,保底分成费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分成金额不得少于30万美元,保底分成费不予退还,但是可在甲方每月所得分成中扣除。

2.1乙方应按本协议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许可费和分成。

如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千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1作为甲方授权乙方的游戏在3年协议期间的对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及保底分成费,其中许可使用费金额为40万美元,保底分成费金额为30万美元,此30万美元保底分成费由乙方在进行收益结算分配时从甲方每月所得分成款中进行抵扣,全部保底分成费抵扣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流程向甲方支付分成款。

5.1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外,还应根据“实际收入-渠道费”按如下规定向甲方支付分成,其中IOS的渠道费用为总流水的30%。

甲方获得分成收入为净收入的35%。

5.2结算周期:一个自然月。

5.2.3针对安卓版本游戏的实际收益,乙方根据产品定价品项换算的实际收入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营运报表并载明营运收益及甲方应得收益分成等数据分别通知甲方。

甲方核对无误后,分别开立invoice向乙方请款。

乙方应于收到invoice后次月15日前支付甲方所得款项。

针对IOS版本游戏的实际收益,乙方应在苹果公司结算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该月营运报表并载明营运收益及甲方应得之收益分成等数据。

甲方核对无误后,开立invoice向乙方请款。

乙方应于收到invoice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所得款项。

6.1.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游戏的许可期限为3年,合约期间为自游戏IOS或Android任一版本在协议区域内商业化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3年(以先至者为准,但应不晚于2014年9月30日)。

6.1.2本合约期满前六十日,如无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终止时,本合约自约满日起自动续约一年,合约续约期间所涉及的许可使用费及收益分成等商业条款需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6.1.3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声明另一方有违约行为并提供违约事实的证明,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在不终止本协议的前提下,终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违约方应当在守约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事实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做补救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致的损失,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二)2015年1月31日,游龙腾公司(甲方)与易幻网络公司(乙方)、富威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自2015年2月1日起,乙方将原合约中所有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丙方,丙方将替代乙方成为原合约的合约主体享有合约权利并承担合约义务,乙方将不再享有合约权利,不再承担合约义务。

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书生效前已完整履行原合约之相关权利义务,如有未结款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结清。

(三)2014年11月15日,游龙腾公司(授权人)与易幻网络有限公司(被授权人)签订涉案游戏《韩国地区独家许可协议》,约定:第一条(2)、授权区域:指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独家运营授权产品的区域即韩国。

(4)、本协议签约之日起生效,所提供的授权自授权产品在授权区域的运营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第二条(1)、合作内容: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在授权区域和授权期间独家、排他的、可向第三方分授权运营授权产品,包括:销售本游戏点数、无偿使用及复制本游戏相关文字、图片文件及物品,将游戏提供给最终用户使用及推广、发行和宣传上述游戏的权利;

将技术信息用于上述目的的权利以及游戏为平台的广告业务等。

协议双方就合作项目的收入按协议约定进行分成。

第四条:(1)自授权产品正式向用户收费时起,被授权人按如下分成比例获得当月及之后每月分成金额:授权人获得当月授权产品运营收入22%的分成金额。

(2)增值税:韩国地区增值税为10%,由双方共同承担,即每月销售总额中扣除10%增值税后,再进行分成结算。

(3)渠道费:韩国区域IOS系统以及安卓系统渠道费为运营收入的30%。

(5)结算方式:针对安卓版本游戏的实际收益,被授权方应按照韩国本地渠道每月收入金额与授权方分成。

被授权方应于每月30日前将上一个月运营报表并载明营运收益及授权方应得之收益分成等数据分别通知授权方。

授权方核对无误后,分别开立invoice向被授权方请款。

被授权方应于收到invoice后次月30日前支付授权方所得款项。

针对IOS版本游戏的实际收益,被授权方应在苹果公司结算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授权方,并根据苹果后台款项明细提供授权方该月营运报表并载明营运收益及甲方应得收益分成等数据。

授权方核对无误后,开立invoice向被授权方请款。

被授权方应于收到invoice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授权方所得款项。

(四)2014年11月15日,游龙腾公司(授权人)与易幻网络有限公司(被授权人)签订涉案游戏《韩国地区独家许可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主协议自动顺延2年。

(五)2018年2月5日,游龙腾公司与易幻网络有限公司签订韩国地区涉案游戏独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延长协议期限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

(六)2015年4月10日,游龙腾公司与易幻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涉案游戏泰国地区独家许可协议,约定:第一条:(1)授权区域:泰国(2)授权期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维持三年有效期。

第四条:费用与结算(1)自授权产品正式向用户收费时起,被授权人按如下分成比例获得当月及之后每月分成金额:授权人获得当月授权产品净收入40%的分成金额。

(2)税金:双方获得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其所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金。

(3)渠道费:东南亚区域IOS系统及安卓系统渠道费为运营收入的30%。

(5)结算方式:针对安卓版本游戏的实际收益,被授权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营运报表并载明营运收益及授权方应得收益分成等数据分别通知授权方。

授权方核对无误后,分别开立invoice向被授权方请款。

被授权方应于收到invoice后次月月底前支付授权方所得款项。

针对IOS版本游戏的实际收益,被授权方应在苹果公司结算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授权方,并根据苹果后台的款项明细提供授权方该月营运报表并载明营运收益及甲方应得之收益分成等数据。

授权方核对无误后,开立invoice向被授权方请款。

被授权方应于收到invoice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授权方所得款项。

(6)授权人应在被授权人支付各项款项时提供相应等额形式invoice给被授权人。

被授权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向授权人支付各项款项。

如被授权人逾期付款,则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授权人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

被授权人迟延向授权人提供月用户数量、月新增用户数据、月运营报表、运营收益及授权人应得之收益分成数据的,授权人有权向被授权人发送付款通知书,被授权人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通知书的要求完成付款。

(七)2015年3月6日,游龙腾公司(甲方)与NGamesInteractiveLimited(乙方)签订关于涉案游戏新加坡、马来西亚地区独家许可协议,约定:1.3许可使用费:指乙方为取得授权游戏独家运营游戏的权限,支付给甲方的许可使用费,总额为15万美元。

2.1乙方应按本协议第4条和第5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和分成。

如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千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迟延向甲方提供月运营报表、运营收益及甲方应得之收益分成数据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送付款通知书,乙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和invoice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通知书的要求完成付款。

5.1双方获得用户充值实际收入的具体公式如下:对于游戏当月用户充值实际收入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比例分成:24%:76%、甲方获得分成收入=游戏当月用户充值实际收入*24%。

(八)2015年3月6日,游龙腾公司(甲方)与NGamesInteractiveLimited(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主协议到期后自动顺延2年,到期自动终止。

2016年3月17日,游龙腾公司(甲方)与NGamesInteractiveLimited(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授权地区变更为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地区。

印度尼西亚地区运营分成收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对于当月游戏实际收入,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成:40%:60%,甲方获得分成收入=印度尼西亚地区当月游戏实际收入*40%。

(九)2016年7月1日,NGamesInteractiveLimited(甲方)与游龙腾公司(乙方)、NGamesHongKongLimited(丙方)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全部业务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

(十)2017年7月1日,游龙腾公司与NGamesHongKongLimited签订补充协议三,约定合同有效期延续到2019年10月1日。

(十一)2017年11月1日,天津紫桐公司(甲方)与游龙腾公司(乙方)签订《多酷游戏网游联运分成协议》,约定:2.1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如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合作,本协议自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自动延续一年。

4.1合作产品产生的收入甲乙双方按5:5分配。

4.7甲乙双方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有关的税款。

五、原被告协议履行情况原被告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擎天柱公司将涉案游戏软件交付游龙腾公司使用,游龙腾公司将涉案游戏软件转授权给其他被许可人使用。

游龙腾公司自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共向擎天柱公司支付收益分成款5221912.75元。

六、原被告协商及协议解除情况2018年7月20日,擎天柱公司向游龙腾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游龙腾公司自2018年1月起拖欠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收益分成,其中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已逾期未支付的分成款共计4975291.67元,逾期支付天数最长日期达170余天,暂计至2018年7月20日,游龙腾公司应付逾期款违约金56732.44元,2018年5月应付未付的分成款1017691.99元。

游龙腾公司应于收到本函后5天内付清收益分成款5992983.66元,违约金暂计56732.44元,欠款共计6049716.1元,若否,擎天柱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作协议。

2018年9月30日,擎天柱公司向游龙腾公司发送《关于终止有关手游全球代理运营的授权并要求移交手游运营权等的告知函》,称截至2018年9月28日,游龙腾公司拖欠擎天柱公司收益分成款8700468.39元,并经多次催告至今仍未支付。

据此,郑重告知游龙腾公司:1、解除双方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的《手机游戏产品独家代理运营合作协议》及系列协议(包括2014年10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逐鹿三国》运营之补充协议),终止对游龙腾公司有关《逐鹿三国》手游全球代理运营的授权。

2、游龙腾公司应自本函件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结清拖欠应付的2018年4月-9月期间的收益分成款,并支付违约金。

3、自本函件发出之日起,游龙腾公司不再具有《逐鹿三国》手游的全球代理运营权,但为保证终端用户权益不受损害,擎天柱公司给予游龙腾公司授权终止后30天的过渡期,游龙腾公司在过渡期内应移交《逐鹿三国》手游的用户数据、游戏数据及用户后续运营权给擎天柱公司,并配合做好相关收尾工作。

4、前述过度期内,游龙腾公司应终止与《逐鹿三国》联合运营方代理运营的转授权,并配合擎天柱公司与该联合运营方建立直接授权关系。

5、前述过渡期内及过渡期结束后,《逐鹿三国》手游的运营收益全部归擎天柱公司,游龙腾公司应按照要求移交该运营权益给擎天柱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合作协议、三份游戏名称变更补充协议、《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6waves关于手机游戏之香港、澳门地区游戏独家许可协议》、《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6waves关于手机游戏之日本地区游戏独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易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手机游戏之台湾地区独家许可协议》、主体变更协议书、《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易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手机游戏之台湾地区独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之一》、《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EfunCompanyLimited关于手机游戏之IOS和Android韩国地区独家许可协议》、《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EfunCompanyLimited关于手机游戏之韩国地区独家许可协议》、《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EfunCompanyLimited关于手机游戏之韩国地区独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之一》、《游戏独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二)》、《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易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手机游戏之新加坡、马来西亚地区独家许可协议》、《手机游戏新加坡、马来西亚地区独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多酷游戏网游联运分成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游龙腾公司的履约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擎天柱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四、擎天柱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游龙腾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成本支出。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4年2月19日生效。

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亦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游龙腾公司的履约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游龙腾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被授权人,其合同义务是在使用涉案游戏的同时,向擎天柱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许可使用费及合同约定的收益分成等款项。

擎天柱公司主张游龙腾公司拖欠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收益分成款4975291.67元,逾期支付天数最长日期达170余天;

游龙腾公司拖欠2018年5月应付未付的分成款1017691.99元,上述金额共计5992983.66元。

游龙腾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如擎天柱公司主张的价款数额与游龙腾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不一致,游龙腾公司应当向本院说明其支付的每一笔款项的计算方式和计算依据,以此证明游龙腾公司足额支付了合同价款。

庭审中,游龙腾公司提交的“收益分成支付情况汇总表”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游龙腾公司2018年7月23日向擎天柱公司支付了国内2月分成、韩国2月分成、欧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分成、新马3月分成、印尼3月分成;

2018年8月16日向擎天柱公司支付泰国3月至5月分成、印尼4月分成、越南3月至4月分成;

2018年8月21日向擎天柱公司支付韩国3月至4月分成、日本4月分成、香港4月分成、新马4月分成;

2018年8月24日向擎天柱公司支付“君临天下”3月分成;

2018年9月6日向擎天柱公司支付台湾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分成、支付印尼5月分成、越南5月分成;

2018年9月21日向擎天柱公司支付国内4月分成、韩国5月分成,上述金额共计5221912.75元。

游龙腾公司与擎天柱公司的合作协议约定:4.4.2结算日:第N个月的收益分成在第N+2个月的最初5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其中N表示任一自然月。

4.4.4结算支付:双方无异议或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1%的,发行方需在结算日之前2个工作日内提供确认结算单,产品方在收到发行方的确认结算单后向发行方开具自己部分的分成收入的发票,发行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方应得的分成收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产品方。

结合游龙腾公司提交的“收益分成支付情况汇总表”和银行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游龙腾公司按照合同条款4.4.2和4.4.4的约定,将合同收益分成及时足额的支付给擎天柱公司。

游龙腾公司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三、擎天柱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合作协议9.4约定:产品方在下列情况下,在发出书面通知给发行方后有权利终止本协议,且不退还已收取的授权金和收益分成:发行方未能按照4.1和4.2中的规定时间支付授权金及达标奖励金,逾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向产品方支付第4.1和第4.2中规定的任一笔款项的;

发行方未能按照4.3中的规定时间支付收益分成,逾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向产品方支付以上第4.3条中规定的任一指定月份的收益分成。

2018年7月20日,擎天柱公司向游龙腾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游龙腾公司自2018年1月起拖欠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收益分成,要求游龙腾公司应于收到催款函后5天内付清收益分成款5992983.66元及违约金暂计56732.44元。

否则,擎天柱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作协议。

2018年9月30日,擎天柱公司向游龙腾公司发送《关于终止有关手游全球代理运营的授权并要求移交手游运营权等的告知函》,称截至2018年9月28日,游龙腾公司拖欠擎天柱公司收益分成款8700468.39元,并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

根据上述事实,擎天柱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游龙腾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游龙腾公司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收益分成,游龙腾公司收到催款函后,向擎天柱公司支付了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台湾地区,海外分成共计5221912.75元。

游龙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及时支付擎天柱公司收益分成款,擎天柱公司按照合作协议9.4约定,向游龙腾发出解除合作协议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已被游龙腾公司收悉,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自擎天柱公司的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即行解除。

擎天柱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

游龙腾公司要求确认擎天柱公司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擎天柱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游龙腾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成本支出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游龙腾公司与擎天柱公司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协议性质及履行情况,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游龙腾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时足额支付擎天柱公司收益分成,构成违约。

其要求擎天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成本支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游龙腾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268元,由原告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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