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2622号原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A1701、A1702、A1703、A1705、A1706、A1707。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坚。
原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