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4741号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张梓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义乌市雨北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联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9RUKR6H。
经营者:黄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金旭诉被告义乌市雨北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耿金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耿金旭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金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耿金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