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883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新地中心二期1404室(电梯编号楼层15楼15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濮继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莹,女,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玉玺,男,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贤路129号峰汇商务广场1幢1111室。
法定代表人:余毅,总经理。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娱乐通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