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2067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
代表人:符伟,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儒隆。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儒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