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1380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
法定代表人:姚彦中。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陈洋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