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被执行人:林素梅,女,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王晓红,女,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林素梅、王晓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苏05执38号,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王晓红917700元及相应利息,林素梅5067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1577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8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寄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
2.2020年8月21日、9月7日、11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仅发现被执行人仅有不足额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2020年8月24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业支行开户的银行账号44×××19_1,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实际冻结的1516.99元已予以划拨并退付本院执行费。
2020年9月1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林素梅在工商××广东省深圳丽景支行开户的4000031501121154076银行账号,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实际冻结金额187.83元暂未予划拨。
本院还扣划了林素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上的4535.91元,并退付本院执行费。
3.2020年8月2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酒店住宿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4.2020年8月26日,本院分别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登记注册地址、户籍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再行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洛江区、鲤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相应不动产登记机构均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在当地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9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0年11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91770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91770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本案执行费11577元已执行到位6052.9元。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左海兵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