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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马爵士酒类商行(林楚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7603号之一
案件名称超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马爵士酒类商行(林楚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超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马爵士酒类商行(林楚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7603号之一申请人: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J8A51B。

法定代表人:袁景丽,执行董事。

原告超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马爵士酒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2020年7月8日,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S.A.R.LCHATEAUDESPLASSONS(派乐松酒庄)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如下:案涉“威利来”洋酒系申请人从S.A.G.LCHATEAUDESPLASSONS(派乐松酒庄)购买,派乐松酒庄称其是品牌的唯一拥有者,其拥有中国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地区的所有商标权。

申请人是否构成侵害原告超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与派乐松酒庄有直接关系,派乐松酒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所指的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可以加入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S.A.G.LCHATEAUDESPLASSONS(派乐松酒庄)与原告超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马爵士酒类商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均不需要S.A.G.LCHATEAUDESPLASSONS(派乐松酒庄)必须参加本案诉讼为前提。

因此,S.A.G.LCHATEAUDESPLASSONS(派乐松酒庄)并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本案诉讼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追加S.A.G.LCHATEAUDESPLASSONS(派乐松酒庄)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追加S.A.G.LCHATEAUDESPLASSONS(派乐松酒庄)作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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