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349号 申请人:戴卡特隆(DECATHLON),住所地。
代表人:Jean-CharlesDELBERT。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茵,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均求,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章高,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申请人:侯长娣,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陈焕有,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人戴卡特隆与被申请人唐章高、侯长娣、陈焕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戴卡特隆(DECATHLON)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1000000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卡特隆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章高、侯长娣、陈焕有名下的存款共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